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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2-11-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物业服务企业弃管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用以兑现其依法依约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并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设施设备承诺的保证金。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履约保证金的缴存、使用、补缴、退还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提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业主大会应当在3个月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此期间,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对物业服务项目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实施管理,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列支。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管理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履约保证金专项用于物业服务项目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管理费用。

  第六条市房产局负责全市履约保证金的建账、拨付、补缴、退还等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缴存履约保证金,并就履约保证金的使用、退还等提出意见。

  第二章缴存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市房产局缴存履约保证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缴存;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缴存;

  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缴存。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按照企业资质等级设定最高限额。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最高限额为20万元;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最高限额为25万元;三级或者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最高限额为30万元。

  物业服务企业缴存履约保证金达到最高限额后,新接管物业服务项目时,可以免缴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缴存限额可以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予以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查看物业服务企业缴存履约保证金情况,已达到最高限额的,双方可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达到最高限额,应当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第七条标准缴存履约保证金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按照最高限额缴存履约保证金,也可以按照接管的物业服务项目建筑面积逐次缴存,直至达到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缴存的履约保证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属其所有。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办理中标备案手续前缴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缴存履约保证金达到最高限额,但发生履约保证金支出后,市房产局应当通知该企业补缴履约保证金。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补缴履约保证金通知10日内,应当按照通知要求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分立的,应当分别按照重新核定的资质等级缴存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拟终止合同的,应当与业主大会协商并达成一致,做好预收物业服务费等各类费用的退还工作,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场地以及相关资料等;未与业主大会协商一致的,不得于合同期满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时限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服务项目内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同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于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违约退出或者终止物业服务的,居(村)民委员会接管物业服务项目,承担物业服务项目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的,可以申请使用履约保证金。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持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费用预算报告,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履约保证金使用意见,向市房产局申请拨付履约保证金。

  市房产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按月向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账户划拨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费用。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足额向居(村)民委员会支付上述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项目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或者终止物业服务情况时,业主大会应当在3个月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超过3个月的,物业服务项目所需各项管理费用由全体业主自行负担。

  第十九条居(村)民委员会在使用履约保证金过程中,应当保存相关合同、票据等能够证明履约保证金使用的原始凭证。

  选聘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于15日内将原始凭证报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未选聘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于使用履约保证金3个月期限届满后15日内将原始凭证报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退还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晋升的,可以向市房产局申请退还差额。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再从事物业管理的,可以持下列材料向市房产局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其利息: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三)企业资质证书注(撤)销核准通知单;

  (四)法定代表人和代办人身份证;

  (五)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晋升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市房产局领取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差额:

  (一)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退还证明;

  (二)工商执照和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合并的,原分设物业服务企业缴存的履约保证金转为合并后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如合并后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的缴存额度超过最高限额的,可以申请退还差额部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房产局以物业服务企业为单位,建立履约保证金管理档案,对涉及履约保证金缴存、拨付、补缴、退还等材料一并存档。

  各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物业服务项目为单位,建立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档案,将居(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使用原始凭证存档。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补缴履约保证金的,在对其信用等级予以评定时扣分。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或者代办人可以持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市房产局或者各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履约保证金具体缴存、拨付、补缴、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0日内,到市房产局办理履约保证金企业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已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项目,应当督促居(村)民委员会上报原始凭证。

  各区、县(市)房产局应当根据居(村)民委员会所报的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向市房产局返还已拨付的履约保证金余额,或者申请补足居(村)委员会所垫付的差额。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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